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20号

姚敏与李云侠、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敏,李云侠,周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20号

原告:姚敏,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李云侠,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周坤,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敏诉被告李云侠、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姚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