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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084号

余梦秋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余梦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084号罪犯余梦秋,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陆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梦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以(2013)曲中少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余梦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梦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梦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梦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寿喜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