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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95号

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贞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武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39号。法定代表人罗传章,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芳尚,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里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廖贞仕,居民。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贞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锦刚独任审判,并于当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韦芳尚及被告廖贞仕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廖贞仕于2009年6月1日与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一份《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额信用贷款合同》,被告廖贞仕向贷款人即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用于装修楼房,约定于2012年5月25日归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廖贞仕提供贷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廖贞仕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没有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至2015年7月24日止,被告廖贞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6591.59元,合计20591.59元。2015年8月28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20591.59元(利息计至2015年7月24日),诉讼费由被告廖贞仕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贞仕尚欠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4000元,利息6591.59元(计至2015年7月24日止),合计20591.59元。被告廖贞仕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7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7000元,余下全部贷款本息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利息往后另计、利随本清);

二、其他无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8元,被告廖贞仕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黄锦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