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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6198号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津县瑞祥铸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6198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宁津县瑞祥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宁津县瑞祥铸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处理。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