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执民字第1716-1号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范丽娟、裘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范丽娟,裘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71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

被

申请人:范丽娟。

被

申请人:裘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特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丽娟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南园小区53、48幢(南园路4号)1层店面、2-3层住宅[权证号:010107121,湖土国用(2009)第1-4253号、湖土国用(2009)第1-4255号],以清偿债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丽娟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南园小区53、48幢(南园路2号)1层店面、2-3层住宅[权证号:010107123,湖土国用(2009)第1-4619号、湖土国用(2009)第1-4621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