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248号原告太仓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鲍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太仓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