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麦行非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XX,局长。委托代理人姚XX,麦积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张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麦积区XX镇XX村*组**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张X未经批准,于2014年2月,擅自占用麦积区花牛镇赵崖村耕地180平方米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地上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状。2、罚款9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X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天国土罚字第(2015)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华 锋
审 判 员 陈 梅 芳
人民陪审员 柳 琪 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葸瑾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