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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刑执字第819号

梁文康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刑执字第819号罪犯梁文康,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二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文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贺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梁文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梁文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文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梁文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伟高

审判员谭洪生

审判员于克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