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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执字第1364号

刘晓伟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刘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执字第1364号罪犯刘晓伟,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蔚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刘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表扬6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刘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为自2010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君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薛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