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博爱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该公司员工。被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原为焦作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京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爱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