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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975号

李富奎与昔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富奎,昔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富奎(王奎),男,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昔锋,男,甘肃省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李富奎与昔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奎于2015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富奎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富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收取100元,由李富奎负担。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