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富奎(王奎),男,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昔锋,男,甘肃省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李富奎与昔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奎于2015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富奎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富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收取100元,由李富奎负担。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攀
李富奎与昔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富奎(王奎),男,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昔锋,男,甘肃省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李富奎与昔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奎于2015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富奎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富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收取100元,由李富奎负担。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