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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39号

刘某、刘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经合谋后,共同利用刘某甲担任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大基10巷15号广州市耀雅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负责收发货款、派件费等钱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该公司的上述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经司法审计,刘某甲、刘某乙在上述期间内侵占的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04029元。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单位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经合谋后,共同利用被告人刘某甲担任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大基10巷15号广州市耀雅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负责收发货款、派件费等钱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该公司的上述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上述期间内侵占的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04029元。同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亲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广州市耀雅快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7000元,该公司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单位广州市耀雅快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单位代表冯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谢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市耀雅快递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员工工资表,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平安达腾飞速递网络快递单,退回货款收据,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2.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乙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昕

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乐榕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