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洪某,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王某,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怀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帅 来自:
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洪某,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王某,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怀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