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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475号

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洪某,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王某,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怀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