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赵永胜。委托代理人肖建安,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夏杰,现在宜兴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郭政位,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自明。委托代理人郭丰雷,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艺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胜与被告夏杰、王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胜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25元减半收取24812.5元,由原告赵永胜负担。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