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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1726号

赵永胜与夏杰、王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永胜,夏杰,王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赵永胜。委托代理人肖建安,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夏杰,现在宜兴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郭政位,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自明。委托代理人郭丰雷,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艺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胜与被告夏杰、王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胜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25元减半收取24812.5元,由原告赵永胜负担。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