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56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个体工商户。2002年2月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路由��向南行驶至泗杨路口北侧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