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440号
原告:温州市百川压花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丽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辉。
被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朝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青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瑞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百川压花模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百川压花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80元,由原告温州市百川压花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诸朝臻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姜忠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