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2549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武茂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武茂庆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处理。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合龙 来源: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茂庆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2549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武茂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武茂庆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处理。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