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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刑执字第00788号

申开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申开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第00788号罪犯申开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了(2006)金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开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5月24日罪犯申开成遣疆,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四监区(以下简称:米兰监狱)服刑。2011年9月1日经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二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9月7日经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兵二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有期徒刑12年4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申开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在米兰监狱四监区开庭审理,第二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干警陶杰、李树齐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一个月。第二师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开成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政治82分、文化87分、技术8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申开成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24次,记功1次,表扬2次,共获奖分98.3分,出勤100%,功效104.5%,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申开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开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荣

审 判 员  余厚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新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