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吴玉美。被告顾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美与被告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代理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