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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宣民初字第0269号

吴玉美与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玉美,顾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吴玉美。被告顾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美与被告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代理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