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易县润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宗民。被告赵成刚,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许小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润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赵成刚、许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润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润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润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易县润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李建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隰灵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