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15号申请人李为和,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王龙彪,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许先平,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严梅秀,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文兵,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王文生,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申请人李为和与被申请人王龙彪、许先平、严梅秀、文兵、王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龙彪、许先平、严梅秀、文兵、王文生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为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龙彪、许先平、严梅秀、文兵、王文生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