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俊玲。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春芬与被上诉人郎俊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春芬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上诉人郎俊玲的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春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春芬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春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军
审 判 员 李国敏
代理
审判员 郭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