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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54号

郎俊玲与王春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春芬,郎俊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俊玲。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春芬与被上诉人郎俊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春芬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上诉人郎俊玲的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春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春芬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春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军

审 判 员  李国敏

代理

审判员  郭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