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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248号

罗显志与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罗显志,农民。委托代理人罗邦龙,广西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路23号。法定代表人尹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业新,广西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裕榕。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显志诉被告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显志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显志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753元,由原告罗显志负担。

审判长吴坦骏

审判员韦奖

人民陪审员罗桂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