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林国强,居民。
被告:李成有,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强与被告李成有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林国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宝进
审 判 员 樊玉霞
人民陪审员 肖 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