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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05号

林国强与李成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林国强,李成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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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林国强,居民。

被告:李成有,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强与被告李成有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林国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宝进

审 判 员  樊玉霞

人民陪审员  肖 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