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41号
原告:卢邓燕。
被告:杨平。
原告卢邓燕为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卢邓燕负担。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
卢邓燕与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41号
原告:卢邓燕。
被告:杨平。
原告卢邓燕为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卢邓燕负担。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