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2141号

卢邓燕与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邓燕,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41号

原告:卢邓燕。

被告:杨平。

原告卢邓燕为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卢邓燕负担。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