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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113-3号

郑光友与玉环县珠港外员新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光友,玉环县珠港外员新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13-3号

原告:郑光友。

被告:玉环县珠港外员新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为方。

委托代理人:陈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光友与被告玉环县珠港外员新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光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1元,减半收取712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20.5元,由原告郑光友负担。

审 判 员  阮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