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林月云,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福州索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以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月云与被告福州索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月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庄章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