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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220号

王树利与宁夏振彪煤炭有限公司青铜峡市鑫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树利,宁夏振彪煤炭有限公司,青铜峡市银鑫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20号

原告:王树利,男,1981年2月生于宁夏盐池县,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盐池县。

被告:宁夏振彪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郝文彪,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铜峡市银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利与被告宁夏振彪煤炭有限公司、青铜峡市银鑫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利以与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原告王树利负担1360元,退回原告王树利1361元;诉讼保全费1139元,退回原告王树利。

审 判 长  罗晓明

代理

审判员  薄鹏飞

代理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