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邰某,1987你那6月16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邰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陈奕朵(2011年6月25日生)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
三、共同财产(粮兴家属院西单元201)归被告邰某所有,邰某支付给原告陈某购买房款11万元整(于2015年8月31日)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陈某从粮兴家属院带走自己的衣物及日用品;
五、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艳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郝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