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孙霄,男,汉族,生于1994年6月20日,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军。
被告: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霄与被告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霄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霄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孙霄承担。
审判员 胡 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