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张文德,男,住夹江县黄土镇。
原告:黄桂珍,女,住夹江县黄土镇。
原告:郑桂兰,女,住夹江县黄土镇。
原告:张利全,男,住夹江县黄土镇。
被告:夹江县黄土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德、黄桂珍、郑桂兰、张利全诉被告夹江县黄土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德、黄桂珍、郑桂兰、张利全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德、黄桂珍、郑桂兰、张利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德、黄桂珍、郑桂兰、张利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文德、黄桂珍、郑桂兰、张利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元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