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周立明,女。被告柏善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明与被告柏善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明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立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佘妮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蹇和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