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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32号

周某某与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周立明,柏善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周立明,女。被告柏善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明与被告柏善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明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立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佘妮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蹇和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