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抓获,3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XX多次发短信、打电话,以吴XX贪污、儿子婚事大操大办上告为由,威胁吴XX并索要钱财价值25.8万元。吴XX被逼无奈于2015年3月6日下午,通过中间人给被告人陈XX5万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辩称我没有给吴XX要钱,买房、给钱都是调解人周XX、李XX提出的,钱也不是吴XX给我的,我认为我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XX以其儿子结婚买房,家庭困难为由,多次给本村委支书吴XX(又名吴某X)发���信让吴XX帮忙,并称不需让别人知道,最好在年内帮,不能再等了,否则就向有关部门告发吴XX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害人吴XX便委托周XX与陈XX联系,经周XX与陈XX多次商谈,陈XX要求吴XX付他要在驻马店买房的25.8万元,吴XX得知后让周XX转告陈XX先付5万元钱,剩下的改天再付。3月6日(正月十六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XX在李XX、周XX、赵XX的见证下先拿走5万元,并称得到全款后才将写的书面保证交给吴XX。3月6日18时许,被害人吴XX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于当日晚19时许在平舆县旭海大酒店北侧将被告人陈XX抓获,并将该5万元追回退还被害人吴XX。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陈XX户籍证明同基本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证明证明,2015年3月6日18时许,平舆县刑警大队接到吴XX的报案其村委村民陈XX��诈其5万元,我队民警接警后于当日晚19时许在平舆县旭海大酒店北侧将犯罪嫌疑人陈XX抓获。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陈XX处扣押的人民币5万元于2015年5月21日发还给了被害人吴XX。保证书一张证明,2015年3月6日陈XX向周XX、李XX保证,如吴XX及吴湾村委干部不找我麻烦,我保证不再参与吴湾村委的任何事情。手机短信照片34张主要证明,陈XX用其手机于2015年1月9日至2月11日向吴XX的手机发短信称,其儿子要结婚买房,急需要钱,让吴XX最好在年内帮,不能再等,不要逼我翻脸告你吴XX。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XX的物品照片三张。2.被害人吴XX(曾用名吴某X)陈述,2015年1月9日,我村委毛陈庄陈XX给我打电话和发信息说他家穷,他儿子该结婚了,没钱,要我给他帮忙,要是不帮的话就告我,我问他咋帮?陈XX让我去问���洋店高台村委李寨的李XX,然后我就问李XX咋回事?李XX转告我说陈XX说要给钱的话要20万,要是房子的话就在陈XX的宅子上盖两层小楼,不然的话陈XX就告我。后来我就给陈XX打电话说我一个村支书上哪弄20万块钱?我告诉陈XX说现在村里有危房改造项目,我可从这帮他,陈XX问我危房改造有多少钱?我说一万多块钱,陈XX不同意,还说要告我。后我就让李XX给陈XX谈这个事,结果陈XX又要25万。李XX就不管了。然后陈XX就一直给我发短信。2月14日(农历腊月26)的时候我又找周湾支书周XX找陈XX谈,周XX给陈XX说等过了年初八再讲。2月25日(正月初七)的时候周XX给我打电话说陈XX给他打电话要钱,我说我手里钱不多,只有5万块钱。周XX说先给陈XX5万块钱算了。2月26日是(正月初八)下午,我委托大陈庄的赵XX和我村委治安主任陈某X拿着5万块钱去李XX的加油站,我没去,但后来陈XX没拿这个钱。后来周XX和赵XX给我说是陈XX看我们村的村干部去了就说今天不拿钱了,等钱凑够了再讲。后来陈XX一直给我发短息说要告我,3月5日周XX给我打电话说,陈XX非要25.8万不行,让我把钱给他打到驻马店的一个房地产销售的账号上,要不就告我。最后我没办法我同意先给陈XX5万元钱,剩下的钱打他银行账号上。后我怕以后再有什么事,就在3月6日下午,我让赵XX去李XX加油站先给陈XX5万块钱稳着他,我就去报案了。我是我们吴湾的村委书记,陈XX感觉我有钱,威胁我不给他拿钱他就告我贪污,并且一直给我打电话和发短息骚扰我。3.证人证言证人周XX证明,2014年农历腊月26日,吴XX(印)问我和陈XX熟不熟,说陈XX一直要告他,熟的话让我帮他想办法解决一下,别让陈XX告了。后我给在广州打工的陈XX打电话问他和吴XX咋回事?让他回来商量解决,他说他没回来的路费,我就给陈XX汇了5000元路费。腊月28日陈XX回来后我们去李XX的加油站,我和李XX劝他别再告吴XX了,有个差不多让吴XX给你拿个三、五万就行,也该过年了,陈XX说可以。正月初八的时候,我、李XX、陈XX在李XX加油站里谈这个事,陈XX说要让吴XX给他买房子,我把陈XX的意思给吴XX说一下,吴XX说在西洋店街上给陈XX买套房子也行。我就把吴XX的意思给陈XX说了,陈XX说不行,得在驻马店买房子。我就说在驻马店买房子得好几十万,这肯定不行。陈XX说他有熟人,买小产权房很便宜,当时没谈成。后来我把陈XX要在驻马店买房子的事给吴XX说一下,吴XX让我看着办。正月十一日晚上,陈XX在李XX加油站说他在驻马店打听了,一套房子最少得十几万,加上装修得22万,陈XX说先让吴某X给他拿点钱,好让他去驻马店跑房子的事。我就给吴XX打电话说了情况,吴XX说他手里就5万元钱,我让吴XX先把5万元钱拿过来。后来赵XX和陈占国拿着钱就去了李XX加油站,赵XX把钱拿出来给陈XX,陈XX看只有5万块钱嫌少不接这个钱。正月14日、15日的时候,陈XX去我家找我几次,他说他去驻马店看房了,房价是25.8万,加上装修得30万。我当时就不愿意了,我说我管个事越管价钱越高,我不管了。陈XX看我恼了就说把买房子的25.8万给他就行。我把这个情况给吴XX说了,吴XX说那5万元钱让陈XX先拿着,剩下的改天再说。正月十六日下午,我们几个在李XX的加油站,陈XX拿了这5万块钱后问剩下的钱咋弄?赵XX当时说剩下的钱改天再给陈XX打银行卡上,陈XX说让第二天就打卡上,赵XX当时也没说行和不行就应付过去了,陈XX拿着钱就走了。吴XX是西洋店镇吴湾村委的村委书记,我听说因吴XX的儿子结婚待客陈XX告到纪检会,吴XX怕出事,就让我去找陈XX让陈XX别告了。吴XX与陈XX有矛盾是陈XX找吴XX办低保并要求把他家的房子修一下,但吴XX没给陈XX办成低保,危房改造批的钱少引起的。证人李XX证明,2014年11月份前后的一天吴XX给我打电话说陈XX要告他贪污,后来吴XX就让我找陈XX谈谈,我给陈XX打电话问咋回事,陈XX(当时在广州)说要把吴XX告倒,吴XX让我叫陈XX回来面谈。我让陈XX回来后,他们两个也一直没见面,就让我在中间传话。吴XX让我问陈XX有啥想法,陈XX说吴XX把他一家害惨了,得让吴XX给他个说法,要不就告吴XX,让吴XX的村支书干不成,因没谈妥陈XX就回广州了。我就给陈XX说我不管了。2014年腊月二十几的时候,吴XX的儿子结婚待客,陈XX告到县纪检会,纪检会查吴XX,后来吴XX找周湾的村支书周XX管这个事,周XX给陈XX寄5000元钱路费让陈XX回来谈事。陈XX回来后在我加油站,我和周XX劝陈XX别再告吴XX了,等过了年初八见面再说,陈XX���同意了。正月十一日下午,周XX、赵XX、陈占国和陈XX去我加油站,当时赵XX拿去5万元钱给陈XX,陈XX没接,我和周XX为缓和矛盾,就说先把钱放到我这个加油站,等过了正月十六把剩余的钱一次给清。3月6日下午,周XX、赵XX和陈XX又去我加油站,周XX、赵XX说让陈XX先把5万块钱拿走,剩下的钱等明天再打到他的银行账号上,后来陈XX拿着5万元钱就走了。周XX与陈XX具体咋谈的我不知道。证人赵XX证明,2015年正月初八下午,吴XX去我家带了5万元钱交给我,让我晚上同陈某X把这5万元钱送到李XX加油站里交给陈XX。晚上6点左右,我带着5万元钱同陈某X一块去李XX的加油站,路上我给吴XX打电话问他这钱是咋回事,吴XX告诉我说是陈XX敲诈他的。我和陈某X到李XX的加油站时不一会儿,西洋店乡周湾村委的支部书记周XX和陈XX也到了。陈XX到屋里就要说他和吴XX的矛盾。陈某X说,什么也别讲了,剩余的钱正月十六再给你。陈XX说,这个事弄清之后,他不找吴XX的事,吴XX也别找他的事。我们让陈XX把钱点清楚,他说不点了,钱先放在李XX这。正月十六的下午3点左右,吴XX给我打电话让我下午4点给陈XX送钱,我自己开车到李XX的加油站后,周XX、陈XX都在,陈XX就开始说吴XX不帮他进行危房改造了、不给他办低保了。周XX和李XX对陈XX说,先把这5万元钱拿着,剩余的钱这两天给他打银行卡上,说好后,李XX把初八送的那5万拿给了陈XX。陈XX接过钱后,还让我看他写的一份保证书,说等他拿到全部钱25.8万后再把保证书交给吴XX。证人陈占国证明,吴XX让我同赵XX一块去李XX加油站给陈XX送钱,不让陈XX再告他了。我同赵XX一块去后见胡红建、周XX已到了,等一会陈XX也过去了,赵XX把钱拿出来,胡红建和周XX就让陈XX先拿着,陈XX嫌少没有接这个钱。证人胡红建��明,我和周XX到李XX的加油站走亲戚时见陈占国、赵XX也在,一会儿陈XX也去了,赵XX就拿出几板钱给陈XX,陈XX为什么要给陈XX五万元我不清楚。4.被告人陈XX供述,我家庭困难,我找村委书记吴XX让他给我办个低保并让他给我把家的危房改造一下,但吴XX说我不够条件不给我办,我很生气,2014年11月份我在广州给吴XX发短息说要告他贪污,谁知我发过短息后吴XX找到高台李寨的李XX给我联系让我从广州回来,我回来后李XX劝我不让我告吴XX,让我和吴XX见面谈,但后来我和吴XX一直没见面,也没谈成我就走了。我到广州后给吴XX发信息问他还能帮不能,吴XX说他找乡里问了,能给我解决1万元钱的危房改造费用,我觉得1万元钱不起啥作用,我就说我不要了,吴XX以为我威胁他,不要钱要告他,吴XX就说他不怕我,我当时也很生气。2014年腊月份,吴XX的儿子结婚在我们村委学校待客,我知道后就给平舆县纪检会联系说了这事后纪检会就去查吴XX。纪检会去查吴XX后的第二天,西洋店镇周湾的书记周XX给我打电话,我说是不是吴XX让你给我联系的话,周XX说是的并说让我回来调解,以后别再闹了。我说我挣得钱都给俺儿了,没回去的路费。周XX就给我汇5000元钱路费让我回来。我回平舆后李XX接着我就去了李XX的加油站,当时周XX也在,他俩就给我说不让我告吴XX了,并说让吴XX帮我,看我是要房子,还是要钱,要房子就在西洋店给我买。我说我不要他的钱,如果他想帮我买房子也行,我儿媳不愿意在西洋店买。周XX给我说你想去哪买先去看看,看好了把价钱给我说说,我让吴XX买。后我自己去驻马店看了一套二手房价值25.8万钱就告诉了周XX。周XX说等过了年让吴XX把这个钱给我拿过来,只要以后不再闹了就行。过了年正月初八,周XX给我打电话让我���李XX加油站,我到后李XX、周XX、赵XX、陈占国都在那,赵XX拿出5万元钱,周XX和李XX让我把钱拿着,我说我不要钱。后李XX说不行的话先把钱放他加油站里。我就给周XX说告诉吴XX,我不要钱,他要是想帮我的话就给我儿子买房子,要不想帮就算了。他们就说不行的话过了十五再说吧,正月十六上午,周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我去后就给周XX讲买房子的事,我说这个房子要不我不要了,别到时候吴XX说我敲诈他。周XX说他管事不可能出现这个情况,我看周XX一直劝我,就说把房子买了就算了,其他的都不讲了。我说让周XX和李XX拿钱去买房子,我不摸他们一分钱。周XX说他们都忙,没法去。我就说要不让吴XX直接把钱打到卖房子的银行卡上。周XX让我把这5万元钱拿着,其他的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并让我回家写个保证,保证我以后不再告吴XX了,我同意后就回家了。当天下午,周XX开车带着我到李XX加油站,赵XX和李XX已在那了,他们让我把保证拿出来看后,李XX把5万元钱给我,说剩下的钱等第二天打我卡上,我拿着钱坐车到平舆没多久就被公安人员带到了刑警队。我家穷,什么都没有,我也有病,也没土地,吴某X是村委书记,我想让他给我办个低保并把房子修缮一下。我两年前就已经申请过了,一直没有给我批,别人生活条件比我好的都领了低保、危房改造,我生气就联系吴XX和他理论他要不给我办低保、危房改造我就告他,我想着我已告他,他做为村支书就该给我解决低保和危房改造的事了。赵XX拿的5万块钱是谁的钱我不知道。我没给吴XX要过钱,我只是问他有扶贫款帮我的家庭,买房子的钱是周XX主动提出来给我的,我什么都没找他们要过,这是周XX和李XX从中给我们调解的,他们为了不让我告吴XX才给我拿的钱,我是给周XX和李XX面子才说不告吴XX的。5.视听资料讯问陈XX时制作的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XX辩称没有给吴XX要钱买房,是周XX、李XX从中调解时提出的意见,经查本案虽属于是通过第三人与被害人协商的索财事宜及具体金额,后迫使被害人交付的财产,此情节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因《刑法》规定,该罪在客观方面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威胁的行为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即使掌握有被害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以此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同样是违法行为,即使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也可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5万元追��,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徐赟丽
人民陪审员 张晨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