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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刑执字第00689号

刘振东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第00689号罪犯刘振东,男,1989年12月30日出身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米兰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了(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东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服刑。2012年8月10日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25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6月16日,罪犯刘振东转入米兰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刘振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在米兰监狱三监区开庭审理,第二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干警王亚伟、赵杰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第二师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85.3分、文化:86.6分、技术:78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振东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24次,记功3次,表扬4次,共获奖分125.46分,出勤100%,工效103.1%,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振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玉    荣

审判员 余厚新

代理

审判员于新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