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986号
原告:黄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郜玉峰
代理
审判员 彭淑英
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