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109号原告陈星,男,汉族。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台市东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五烈镇东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正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星负担。
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