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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催字第00093号

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催字第00093号申请人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经营者李淑霞。申报人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涛。申请人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10400052/25629539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8日,出票人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珊瑚绒毛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承担。

审判长 刘 安

审判员 李国良

审判员 陶长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天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