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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4651号

羿昌红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羿昌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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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651号罪犯羿昌红,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羿昌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羿昌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羿昌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3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羿昌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羿昌红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方 梅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