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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民初字第88号

张廷、吴天剑与张春雷、韩亮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天剑,张廷,张春雷,韩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88号

原告:吴天剑,女,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张廷,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张春雷,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韩亮亮,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剑、张廷诉被告张春雷、韩亮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剑、张廷撤回对被告张春雷、韩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吴天剑、张廷共同承担。

审判员  王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卫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