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88号
原告:吴天剑,女,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张廷,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张春雷,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韩亮亮,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剑、张廷诉被告张春雷、韩亮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剑、张廷撤回对被告张春雷、韩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吴天剑、张廷共同承担。
审判员 王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卫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