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开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沈巍,总经理。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已在公示催告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为DB/0103834284,票面金额82944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27日,出票人为卡博陶粒(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洛阳市冠宁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杰代
审判员 张 衡代
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