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下吾措,女,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多杰加,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申请人下吾措与被执行人多杰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尖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多杰加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申请执行人下吾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济帮助款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多杰加于2015年8月27日向申请人下吾措直接给付10025元整;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剩余5000元整。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被执行人多杰加需给付的剩余经济帮助款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多杰加如未能按时给付,申请人下吾措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尖民一初���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桑杰扎西
审 判 员 端 知
代理
审判员 晁 生 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更尕三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