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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641号

杜久琴与张喜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久琴,张喜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杜久琴,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康庄村。被告张喜礼,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久琴诉被告张喜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久琴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久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郑少强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王兆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