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杜久琴,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康庄村。被告张喜礼,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久琴诉被告张喜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久琴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久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郑少强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王兆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