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第00679号罪犯李晓诚,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了(2005)茂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8日以(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2006年5月28日,罪犯李晓诚转入新疆第二师米兰监狱一监区(以下简称米兰监狱)服刑。2009年8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农二刑执字第06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8月2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二刑执字第08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9月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兵二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李晓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在米兰监狱一监区开庭审理,第二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干警褚家安、李健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第二师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87.5分,文化89.5分,技术83.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晓诚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24次,记功1次,表扬2次,共获奖分142.07分,出勤100%,工效115.6%,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荣
审 判 员 余厚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新玲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