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殿江,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毕景涛,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法定代表人刘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国兴,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江诉被告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江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殿江负担。
审 判 长 高 飞
审 判 员 宝金霞
人民陪审员 宋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吴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