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55号
原告:徐露。
委托代理人: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露诉被告余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14元由原告徐露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张朝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