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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55号

徐露与余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55号

原告:徐露。

委托代理人: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露诉被告余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14元由原告徐露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张朝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