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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催字第0009号

天津市绮瑞达涂装有限公司、马兆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天津市绮瑞达涂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催字第0009号申请人天津市绮瑞达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兆,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绮瑞达涂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市绮瑞达涂装有限公司所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030005121956452;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3日,收款人和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绮瑞达涂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素芹

代理

审判员  王 维

代理

审判员  刘 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雪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