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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43号

孔祥鲜与王天明、张小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43号原告孔祥鲜。被告王天明。被告张小英。

原告孔祥鲜与被告王天明、被告张小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鲜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天明、被告张小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祥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鲜撤回对被告王天明、被告张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孔祥鲜负担。

代理

审判员李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