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75号原告孟玉霞。被告李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霞与被告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已答应偿还欠款,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减半支付。
审判员 马衍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自:
孟玉霞与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75号原告孟玉霞。被告李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霞与被告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已答应偿还欠款,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减半支付。
审判员 马衍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