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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975号

孟玉霞与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玉霞,李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75号原告孟玉霞。被告李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霞与被告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已答应偿还欠款,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减半支付。

审判员  马衍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