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张建森。被告娄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森与被告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森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森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建森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广飞 来源:百度搜索“”
张建森与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张建森。被告娄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森与被告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森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森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建森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