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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276号

张建森与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森,娄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张建森。被告娄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森与被告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森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森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建森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