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79号罪犯贺亮亮,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贺亮亮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亮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7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亮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7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贺亮亮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亮亮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8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凤梅
审 判 员 潘义民
代理
审判员 倪治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